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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我们加班公司都会按时给与加班费,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其本身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将劳动者外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管理、指挥。劳务派遣人员呢他们加班加点的工作是否也同样有加班费呢?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类似于没有事先约定劳务派遣加班费而产生的争议。 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应当由谁来支付 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一般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发给派遣工人。 《劳动合同法》第62条也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等、派遣员工、购买派遣服务方在几方协议中应该对加班问题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劳务派遣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那么要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 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