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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位离职后可以自己交社保吗
近有人私信问我们“从单位离职后可以自己交社保吗”,当然是可以的,但是有限制条件。自己缴纳社保可以交两种险种,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且缴纳社保的地区为户口所在地。 那么,对于在外地工作,户口在老家的人,又要怎么样才能交社保呢? 简单的办法就是自己去找代缴公司代缴社保。找代缴公司缴纳社保,能够缴纳的险种更多,有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不过代缴公司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那么社保的正常缴纳真的这么重要么? 是的,社保不仅影响到我们以后的养老退休,部分地区的社保还关系到买车、买房、落户等等。 社保正常缴纳的好处: 1、养老保险:属于基本保障型。养老保险出现断缴不会清零缴纳额和参保记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医疗保险:属于基本保障型,中断缴纳医疗保险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医疗保险断缴3个月,连续缴费年限需要重新计算。 3、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属于就业关联型,当发生相应情形时可以按照要求申请享受待遇,比如生育、失业和工作发生意外等情况,如果社保断缴是无法享受这三个险种待遇的。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