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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被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人力资源外包现象,可以将人力资源外包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人力资源外包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人力资源外包算不算工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这些规定,所有的工作年限都可算作是 一个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工作年限,可据此要求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本是本企业职工,后来却改为“人力资源外包”,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将该职工再“派遣”至本单位工作,这被称为“逆向人力资源外包”。“逆向人力资源外包”因为与人力资源外包的目的不相符合,其实质是本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具有不正当性,司法实践多认为其不合法,即认定“逆向人力资源外包”不成立,被“逆向派遣”的劳动者仍属于本企业职工。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第六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可以主张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违反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外包?
随着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应用的越来越多,不少企业遇到了人力资源外包违反培训协议的情况,但是对于违反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相信这个问题困扰了不少企业,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违反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外包呢?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为雇员提供专门的培训费,并对雇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雇员签订培训协议,商定服务期限违约。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无权与人力资源外包签订培训协议,商定服务期限,这意味着企业就有权与人力资源外包签订培训协议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培训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显然企业和人力资源外包之间是没有劳动关系,自然没有签订培训协议的权利。 此外,虽然企业已与人力资源外包签订了培训协议,并商定了服务期限,但当人力资源外包后悔拒绝履行义务时,企业很难获得仲裁支持。 如果企业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在《派遣协议》中约定人力资源外包的服务期,是否可行呢?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相对性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显然此条款对于人力资源外包来说是没有任何拘束力的。 因此,建议企业应当认真考虑是否派遣劳动者出国,如果这样做,即使与劳动者达成培训服务期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就业公司应当承担人力资源外包辞职造成的风险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