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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对促进就业起到哪些意义
随着城市化建设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都来到大城市打工,出现了大量企业用工的问题。而劳动派遣的出现,对促进就业起到了非常良好的效果。 1、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到2000年止,我国 产业从业人员占50.0%,而农村从业人数却占到全部从业人数的70.1%,就业的城镇化率严重滞后。由于农村人口增长即新增劳动力增长远快于城镇,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任务十分艰巨。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人力资源外包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 一是输入地有关部门成立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将转移劳动力集中管理起来,包括住宿等问题,以满足当地对转移劳动力的需要, 二是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有针对性地帮助输出地劳动力转移就业,如山东的做法。 跨地区人力资源外包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有助于一部分转移能力不足的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就业; 二是使跨地区就业更具有确定性,避免了以往劳务输出中的盲目性; 三是使转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障。总之,跨地区人力资源外包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2、使灵活就业组织化,有利于解决供需错位问题,降低风险以家政服务公司为例。目前,家政服务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办的;二是民营的;三是街道社区开办的社区服务中心中。其中,大量的是中介性质的,即公司收取双方的中介费、押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中介性质的家政服务对三方的风险都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公司,经常发生服务人员或客户违约的事件。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出现解决了上述问题。 3、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人力资源外包在我国的特殊作用之一在于,它被作为一种利用现有资源、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和就业的行动,促进了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 4、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人力资源外包满足用工单位需求的微观功能是它 基本的作用。首先,人力资源外包并不适合所有企业。只有当企业有用工需求,同时有资金实力、能够租赁得起人力资源外包时,才会考虑使用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形式;对于本身没有用工需求,或者虽然需要人,但本身用工成本比较低的企业,自然不会对人力资源外包产生需求。总之,人力资源外包是企业的一种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

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人力资源外包市场造成的冲击。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同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待遇,且差距巨大。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人力资源外包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派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能力特别弱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易发生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是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3、对于名为人力资源外包、承揽实为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形式判断困难。实务中,不当派遣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进行逆向派遣,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人责任转嫁到派遣单位头上;另一方面,大量并不具有人力资源外包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派遣,规避人力资源外包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人力资源外包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外包的条件、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