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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科达询问报价-中山劳务外包-加工厂人力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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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年10月14日,有效期:180天
关键字: 劳务外包人员 高校实习生就业 派遣工 实习生就业 临时工派遣公司 劳务外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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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劳动局备案,进行注册登记的正规、合法的企业。是专业从事企业劳务派遣、劳务输出、人力资源服务、学生就业实习安置和校企联合办学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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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宗旨是“促进就业,参与竟争,创造效益,打造品牌”。公司以劳务为根基,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己任,在全国多个地点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业务范围涉及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大中专院校实习生就业安置等多个领域,服务遍及东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域,为广东各大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科达提供专业劳务派遣协议方案、代办录用、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定、员工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薪资发放、专业人员后勤管理、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代理劳务纠纷、定期企业回访及后期跟踪管理。

人力资源外包和临时工有什么区别?

人力资源外包,在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用工方式,人力资源外包和非全日制用工,临时人力资源外包是可以跟派遣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共同的,只是说明 短是两年,二非全日制是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无固定期限是没有的。 首先要分清楚人力资源外包和临时工的区别,其他劳动合同主要是指除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终止合同以外的一些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是务工过程中 常见的一种合同,作为劳动者充分的了解劳动合同相关知识,才能有效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和临时工如何区分? 如果劳动者对人力资源外包用工不是十分了解的话,可能会把人力资源外包用工误以为是临时工,人力资源外包是临时工吗它的法律性质是属于临时工吗带着这样的疑问,找法网小编为你具体介绍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和临时工到底是什么,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 关于人力资源外包用工 (人力资源外包职位)是指由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人力资源外包职位)和你的利益没有冲突,只是签合同是和劳务公司签的。说白了(意思是你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不是编制内的。 人力资源外包的优势: 一、对于用工单位: 1、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人力资源外包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2、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专家认为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学历及编制限制,平时对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3、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二、对于劳动者(派遣员工): 1、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属于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可以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人制度和保障职业安全,杜绝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综合保险的行为。如果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经核实后,派遣机构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来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2、"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派遣人员合同到期后,若不再续签,其人事关系可由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代理,保费不间断连续缴费即“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继续为劳动者代交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劳动者个人出)。 3、提供丰富就业信息资源 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具有大量的就业信息和更为灵活、广阔的就业空间,可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 4、拓宽、加深毕业生就业新渠道 初出校门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是求职难的主要原因,工作相对不稳定。通过人力资源外包积累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可以为今后找到理想的工作打下基础。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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