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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的同工同酬问题
在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和应用上,宜从以下方面把握: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在本单位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由于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人力资源外包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工资由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人才派遣四类对象是哪些?
1、技术人才和技工。企业对中 技工和技术人才的需求如今已超过了外部市场的供应能力,为解决燃眉之急,用企业外的人力资源满足企业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期间对相应的技术人才和技工的需要,完成生产任务。 2、管理人员。企业要迅速发展,为应对同类企业的竞争,客观上对管理人员的需求会增加,需要更多的管理人才为企业出谋划策。但企业一时间很难培养出足够的管理人才,这时人才派遣就派上了大用场。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出现和迅速发展,更使人才派遣变得切实可行,借助派遣可以多渠道任用管理人才。 3、专业人士。许多企业对某一种专业人才可能只存在短期的需要,长期设置这种岗位,只会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的浪费。像改制或者上市前的企业往往会急需文件系统人员、翻译人员、财务人员和一些高管人员。 4、一般员工。由于市场千变万化,企业往往会对某类员工有周期性、季节性大量需求,这种情况下,通过人才派遣公司往往能及时寻找到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员工。其对派遣员工的素质要求视岗位而定,多强调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