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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雇主义务理论
以人力资源外包三方关系中不仅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也要对受派员工承担雇主责任的“共同雇主”规则,以美国学者为代表的双重劳动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在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实际用人单位是派遣员工的共同雇主,不仅在人力资源外包结果与派遣员工之间,在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都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派遣员工受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直接雇用,人力资源外包机构要对派遣员工承担雇主责任,即应当对派遣员工承担所有劳动法上的义务。至于直接使用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由于美国法有共同雇主的概念,因此,实际用人单位有时也要对派遣员工承担雇主责任。 美国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认定“共同雇主”的依据是“控制权标准”,主要着眼于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对派遣员工的工作是否具有“充分的控制”,而充分的控制是指是否实质地硬性人力资源外包的雇佣关系,如雇用、解聘、惩戒、监督与指挥等。美国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共同雇主时,有时采取与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不同的热点标准,即“共同控制准则”与“结合准则”。 共同控制准则着眼于实际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对受派员工的工作条件或劳动关系的共同控制;结合准则作为共同控制标准的补充,主要考量的是实际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结合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说较好的解决了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三方之间的关系,但该学说是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有建立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人力资源外包制度,而是从落实责任承担的角度出发,通过法院判例救济派遣员工的权利,这种救济途径也对没有建立共同雇主概念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带来一定的障碍。 用工单位承担雇主义务的理论 在理论界当中也有认为雇主义务应当由要派单位承担的, 代表性的是产生于英国的默示雇佣合同说。由于在英国,并没有雇佣合同的这种概念,在一些司法实践当中, 终的判决结果都是取决于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不是哪一种因素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默示雇佣合同主要来源于对英国一些判例的总结。 这种理论是英国根据自身人力资源外包发展的客观情况所作出的灵活性的对策,英国通过判例实行的默示雇佣合同,有效的防止了派遣机构、要派机构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损害派遣员工的权益,有助于人力资源外包行业的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外包制到底合理不合理?
人力资源外包本来仅仅是解决临时用工,而出台的一种特殊雇佣方式。但是现在已经被滥用了,变成一些企业规避劳动监察以及社保稽查的一种方式了。未来人力资源外包应该要进行改变,否则对于劳动者是极其不公平的。在一定程度上,人力资源外包者的工作地位是低于正式工和临时工的。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是需要在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进行备案,而且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经营范围的一种特殊人力公司。他是接受一些公司的季节性用工需求,帮助这些公司解决临时性的人力需求。这些人力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签订合同,雇佣关系成立,并且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在从企业获得相应的收入,并且赚取其中的服务差价。 因为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同社保和劳动部门,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完善的备案。在一定程度上,这两个部门就属于其上级管理单位。所以有时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会以一个比较级低的基数缴纳社保,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也降低了对于劳动者的社保保障。 很多企业采用人力资源外包合作方式之后,在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方面和劳动用工方面,就显得非常随意。因为有任何事,可以让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去处理。本来应该是季节用工才能人力资源外包,但是 终变成了常年用工,同时单位的各项福利措施都无不会给予人力资源外包者。 这其实引发了极大的劳动风险,因为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被派遣者可能会随时跳槽,或者玩忽职守。过去银行曾经采用大量的人力资源外包模式,来充实一线的营业网点柜员工作。但是结果就是事故频出, 终监管部门出台通知,不允许金融机构采用劳务用工模式,必须是正式工。这就充分证明了人力资源外包的弊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