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劳务派遣找科达
十年劳务派遣经验,一对一的个性化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
提供专业化、一站式制作业一线工人人力资源服务,高效优质,服务靠谱

科达提供专业劳务派遣协议方案、代办录用、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定、员工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薪资发放、专业人员后勤管理、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代理劳务纠纷、定期企业回访及后期跟踪管理。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劳务公司招聘的利弊分析
当代的企业用工都是喜欢选择第三方公司来完成,比如企业招聘方面。很多企业就选择劳务公司来完成招聘的。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派遣人才,有效帮助企业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劳务公司对于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需求的企业来说是十分友好的,下面小编和大家讲讲劳务公司派遣人才的利弊分析: 先说有利的地方: 1、企业招聘难,通过劳务公司派遣人才可以充分利用人才的公司专业,解决了其他用工企业劳动力紧张或不足的问题。 2、企业通过派遣用工把一些用工风险分担在劳务公司身上,因为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方式人员是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的,有什么劳动纠纷也是由派遣公司负责。 3、同时还能减少企业的人才储备,企业不需要养着那么多的闲人。派遣用工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来选择派遣人数的多少。 然后再说弊端: 1、在劳务公司派遣人才中,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如果用工企业在合同条款签订不够严谨,给劳务纠纷埋下隐患。 2.受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务公司三方诚信度,以及社会环境等的影响,责权利的界限不清,劳务纠纷不断。 3.受前两项关系的制约,人力资源外包的三个方面不仅得不到一利,相反,有可能破坏了原有的相对和谐关系。 其实在劳务公司派遣人才时无论是利弊方面都是挺明显的,用工企业应该自己要把握好尺度,如有需要可以咨询我们科达人力,期待您的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