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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的四大变化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不断的发展,国家对于一些经济行为方面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这些主要是为了我们的经济规范化的成长,这对于我们来说,这也是十分的重要的一点,就拿我们正规劳务派遣来说吧,这也是有着比较大的变化,接下来就和大家详细的分享一些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四大变化,希望大家对此有所帮助。 正规劳务派遣用工的四大变化有哪些? 变化1:为企业增加“过渡期”,自从规定实施以来,有一些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应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超过其用工的总量的10%,这就应当制订相应的调整用工方案,用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的两年内降至相应的规定比例。 变化2:“超三性派遣”,根据同工不同酬由监察部门处理《若干意见》第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一些辅助性的岗位、同工不同酬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换言之,前述争议将不列入我们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变化3:“异地派遣本地参保”落地的操作主要是有原则《暂行规定》的十八条规定,一些“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的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的保险,这些主要是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四大变化就和大家详细的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在进行相应的选择时,应该将一些应该注意的要点注意好,避免在进行相应的选择的时候出现一些问题的出现,这也就需要我们做好相应的了解了。

正规劳务派遣讲解被派遣劳动者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分析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2)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