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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人力资源外包工资的发放规定
劳务工基本工资发放:根据规定虽然人力资源外包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也就是说,派遣员工的工资是由企业打到派遣单位的账户上,然后由劳务公司发放在派遣人员的手上。 劳务工加班工资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明确规定,用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告知派遣员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所以劳动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用应该由用工企业发放。 人力资源外包有没有社保待遇: 派遣员工是应该享有社保待遇的,根据暂行规定中的条例规定,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派遣协议约定,为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虽然有规定是派遣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在现实派遣的过程中,由哪一方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 人力资源外包待遇规定: 之前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一直都是我们常谈的问题,很多人觉得派遣人员低人一等,工资待遇方面没有正式员工的高,其实在新规定实施之后,劳务工在待遇方面也有了新的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工享有与企业的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人力资源外包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人力资源外包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