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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人力资源外包待遇有保障吗?
出来工作过的人员都知道,企业有招聘正式工的,临时工的,也有人力资源外包的,那么劳动派遣的待遇有保障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网友疑问: 我是今年才出来社会打工的,没有什么社会工作经验,前些天我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一份招聘信息,薪酬待遇,公司福利都比较适合我的,于是我就打电话去咨询关于这个岗位的具体情况,结果他们说这个岗位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我就想问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的待遇有保障吗 答: 其实人力资源外包就是劳务公司派遣到用工企业工作的人员,派遣员工是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属于劳务公司的员工,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至于说派遣工待遇方面一般是采用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从一些派遣工口中了解到,人力资源外包员工和正式员工相比,保障就要差一点了。工资待遇可能会比正式员工差一点。由于不算正式员工,以后不会有太大的普升间空,一般情况下,干多久都是基层岗位。所以是否要应聘这份工作,还是你自己综合考虑吧。 目前很多企业都是选择通过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模式来解决企业用工问题的,虽然派遣劳务工是一个新型的用工模式,但是这种方式对于用工企业来说还是有很多优势的,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季节性用工的问题,帮助企业节省招聘成本,分散用工风险,提高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