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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招聘的利弊分析
当代的企业用工都是喜欢选择第三方公司来完成,比如企业招聘方面。很多企业就选择劳务公司来完成招聘的。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派遣人才,有效帮助企业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劳务公司对于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需求的企业来说是十分友好的,下面小编和大家讲讲劳务公司派遣人才的利弊分析: 先说有利的地方: 1、企业招聘难,通过劳务公司派遣人才可以充分利用人才的公司专业,解决了其他用工企业劳动力紧张或不足的问题。 2、企业通过派遣用工把一些用工风险分担在劳务公司身上,因为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方式人员是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的,有什么劳动纠纷也是由派遣公司负责。 3、同时还能减少企业的人才储备,企业不需要养着那么多的闲人。派遣用工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来选择派遣人数的多少。 然后再说弊端: 1、在劳务公司派遣人才中,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如果用工企业在合同条款签订不够严谨,给劳务纠纷埋下隐患。 2.受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务公司三方诚信度,以及社会环境等的影响,责权利的界限不清,劳务纠纷不断。 3.受前两项关系的制约,人力资源外包的三个方面不仅得不到一利,相反,有可能破坏了原有的相对和谐关系。 其实在劳务公司派遣人才时无论是利弊方面都是挺明显的,用工企业应该自己要把握好尺度,如有需要可以咨询我们科达人力,期待您的来电。

人力资源外包新规让临时工不再廉价
同工不同酬、不买社会保险,这些都是经常出现在“临时工”身上的问题。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同工同酬让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成本上升,企业无法再通过此途径节约成本。此外,企业还需支付给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管理费,即人们通常说的中介费。这样计算下来,人力资源外包成本比直接招聘员工还高,企业自然就不会再选择这一方式。 有媒体报道,目前在东莞等地,已经出现了受制于新规,很多企业减少人力资源外包员工用量的情况。而这样的现实效果,正印证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暂未明确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经营人力资源外包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条规定针对的就是“假外包、真派遣”情形的处理。 该人士还介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此次规定暂时没有明确。下一步,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 岗位限制 辅助性岗位要经民主程序讨论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暂行规定》还对“辅助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单位内公示。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这大大遏制了之前辅助性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而被用工单位所滥用的趋势。 不过,也有个别情况例外。《暂行规定》中明确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人力资源外包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比例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