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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应把握好同工同酬原则
新劳动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应当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 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 由于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 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在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人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正规劳务派遣中的六点主要问题
一是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 二是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 三是社会保险不参加。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保费。 四是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劳务人员在用人单位往往成为另类,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报酬待遇低,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 五是工作时间不规范。被派遣的劳务人员需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这本属正常,但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还把违章责任推卸给劳务型企业。劳务型企业为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务派遣关系,不敢帮劳务人员维权。 六是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地区的劳务型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这些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型公司,再由劳务型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形式。 以上这些问题,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都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保障劳务型公司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控制和消除其负面影响,有必要对劳务公司及其劳务派遣行为,以及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行为进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