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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家具厂劳务外包-科达解决岗位用工难题-汕尾临时工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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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15日,有效期:180天
关键字: 酒店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员工 人力资源派遣公司 派遣工 派遣单位 电力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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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劳动局备案,进行注册登记的正规、合法的企业。是专业从事企业劳务派遣、劳务输出、人力资源服务、学生就业实习安置和校企联合办学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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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宗旨是“促进就业,参与竟争,创造效益,打造品牌”。公司以劳务为根基,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己任,在全国多个地点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业务范围涉及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大中专院校实习生就业安置等多个领域,服务遍及东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域,为广东各大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科达提供专业劳务派遣协议方案、代办录用、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定、员工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薪资发放、专业人员后勤管理、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代理劳务纠纷、定期企业回访及后期跟踪管理。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可以对劳动者收费吗?

现在社会中,一些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认为,公司是向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因此有权利从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钱,作为自己的劳动所得这样不是合情合理的事吗。 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0条也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所以,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是没有权利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劳务公司是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因为人才派遣公司不同中介,它们是有区别的。劳动派遣与劳务中介区别如下: 1、盈利方式不同: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盈利方式是向用工企业收取管理费作为盈利方式,而劳务中介的盈利方式是通过向用工企业和求职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向双方或单方都收取一定的劳动中介费用。 2、适用的法律不同:在人力资源外包用工的过程中,劳务公司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适应的是劳动合同法。而劳动中介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中介适用的是《合同法》。 小编提醒大家,劳务公司是不能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各位刚刚出来工作的小伙伴们就要小心了。如果在求职过程碰到一些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是要收费的,这些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是不可以相信的。如果面对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不法的利益侵犯行为,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抵抗。

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人力资源外包市场造成的冲击。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同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待遇,且差距巨大。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人力资源外包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派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能力特别弱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易发生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是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3、对于名为人力资源外包、承揽实为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形式判断困难。实务中,不当派遣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进行逆向派遣,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人责任转嫁到派遣单位头上;另一方面,大量并不具有人力资源外包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派遣,规避人力资源外包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人力资源外包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外包的条件、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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