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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的四大变化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不断的发展,国家对于一些经济行为方面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这些主要是为了我们的经济规范化的成长,这对于我们来说,这也是十分的重要的一点,就拿我们正规劳务派遣来说吧,这也是有着比较大的变化,接下来就和大家详细的分享一些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四大变化,希望大家对此有所帮助。 正规劳务派遣用工的四大变化有哪些? 变化1:为企业增加“过渡期”,自从规定实施以来,有一些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应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超过其用工的总量的10%,这就应当制订相应的调整用工方案,用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的两年内降至相应的规定比例。 变化2:“超三性派遣”,根据同工不同酬由监察部门处理《若干意见》第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一些辅助性的岗位、同工不同酬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换言之,前述争议将不列入我们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变化3:“异地派遣本地参保”落地的操作主要是有原则《暂行规定》的十八条规定,一些“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的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的保险,这些主要是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四大变化就和大家详细的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在进行相应的选择时,应该将一些应该注意的要点注意好,避免在进行相应的选择的时候出现一些问题的出现,这也就需要我们做好相应的了解了。

劳务外包:什么是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详细说说什么是劳务工待遇福利实现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目前人才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动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有些相差。什么是同工同酬?有些规模较大的还比较重视保障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利,为此不仅挑选正规的派遣单位,而且要求派遣单位对劳动派遣工履行有关工资待遇的告知义务,并对同工同酬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但绩效工资是基本相同的。 当然有些小公司,或者不正规的企业,黑心老板多的是,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有差别,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 标准来缴纳的。一些国有企业强调国家对工资总额的控制,加上历史包袱比较重,难以一下子做到同工同酬。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派遣单位,再由人才派遣单位根据其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要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的还是需要时间和规范国家制度来慢慢调整的,必竟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现在,还是有很多正规企业或者较大的私营企业都是按照国家同工同酬的。但,也不排除了一些小型企业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起码,现在国家提出劳工派遣必须同工同酬,这也算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劳动合同法必须规定同工同酬,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本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全民达到实行改革,指日可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