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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1、从传统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用工制度的弊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相互矛盾而言,人力资源外包产生是矛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用工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 2、就供给和需求而言,就业者的就业观已有改变,喜欢多样化,不愿被约束,追求自由。企业不可能,也没必要对任何部门或行业配置长期固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短期性、临时性职能部门或行业),因为人才的招募、训练、管理等要耗去企业大量的资金,随着流动速度和频率的加快,它要求流动的和灵活的就业方式,而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较好的方式。人力资源外包的出现是劳动力市场发挥其对人力资源配置功能的具体体现,是市场因素、组织因素和个人因素等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3、从其产生的意义而言,由于人力资源外包可以有效整合社会人才资源,提高人才利用率,因此人力资源外包在解决当前劳动用工纠纷上更加具有合理性,可以有效的降低单位的用工成本,简捷人事事务性管理,规避和预防劳动纠纷等。 4、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角度来分析,为保有核心竞争能力就要求企业集中精力处理核心业务,而将非核心的业务较大限度地外包出去,以节省有限的企业内部资源,避免精力被非核心业务耗散,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可以将临时或短期劳动者的招聘、人事档案管理等耗费精力较大的非核心职能交给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在整个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等战略层面,为企业的业务进行有效地协调,以更好地发挥企业人力资源的效能,提高工作效率。

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雇主义务理论
以人力资源外包三方关系中不仅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也要对受派员工承担雇主责任的“共同雇主”规则,以美国学者为代表的双重劳动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在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实际用人单位是派遣员工的共同雇主,不仅在人力资源外包结果与派遣员工之间,在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都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派遣员工受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直接雇用,人力资源外包机构要对派遣员工承担雇主责任,即应当对派遣员工承担所有劳动法上的义务。至于直接使用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由于美国法有共同雇主的概念,因此,实际用人单位有时也要对派遣员工承担雇主责任。 美国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认定“共同雇主”的依据是“控制权标准”,主要着眼于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对派遣员工的工作是否具有“充分的控制”,而充分的控制是指是否实质地硬性人力资源外包的雇佣关系,如雇用、解聘、惩戒、监督与指挥等。美国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共同雇主时,有时采取与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不同的热点标准,即“共同控制准则”与“结合准则”。 共同控制准则着眼于实际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对受派员工的工作条件或劳动关系的共同控制;结合准则作为共同控制标准的补充,主要考量的是实际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结合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说较好的解决了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三方之间的关系,但该学说是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有建立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人力资源外包制度,而是从落实责任承担的角度出发,通过法院判例救济派遣员工的权利,这种救济途径也对没有建立共同雇主概念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带来一定的障碍。 用工单位承担雇主义务的理论 在理论界当中也有认为雇主义务应当由要派单位承担的, 代表性的是产生于英国的默示雇佣合同说。由于在英国,并没有雇佣合同的这种概念,在一些司法实践当中, 终的判决结果都是取决于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不是哪一种因素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默示雇佣合同主要来源于对英国一些判例的总结。 这种理论是英国根据自身人力资源外包发展的客观情况所作出的灵活性的对策,英国通过判例实行的默示雇佣合同,有效的防止了派遣机构、要派机构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损害派遣员工的权益,有助于人力资源外包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