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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的三种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 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 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在 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 于分包人地位。可见 、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 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正规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
现实中,我国的正规劳务派遣机构基本上没有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大都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同时从事职业介绍等其他业务,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而职业介绍等业务与劳务派遣有时存在交叉,难以有效区分,尤其对大多数的被派遣劳动者来说,将近80%的人为文化程度比较低的下岗工人、农民、企业内离退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等,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文化层次较低,被派遣劳动者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权途径和程序缺乏基本认识,无法辨认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此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张自己的权利束手无策。 较高的注册资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司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正规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尽管本身门槛并不算太高,但是毕竟能淘汰一批没有实力的小公司。法律应考虑到注册资本与实际雇佣劳动者规模之间的比例,不能任由正规劳务派遣单位扩大雇佣的规模,导致其实际支付能力跟不上劳动者规模而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劳务派遣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一种服务模型,可以满足企业多元化的用工需求。在早期,通过劳务派遣服务能满足企业特定岗位/行业关于“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的用工需求,如此便可以同时帮实现企业提升工作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劳务派遣的灵活性用工模式解决了企业在进行业务拓展时的人事难题,被大多数企业所接受,并在全行业内得到推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