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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管理办法
为维护建筑施工市场秩序,规范劳务用工主体和供方,加强本公司对外劳务承包企业的管理,使企业的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承包队伍的确定 依据建委相关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进行招标。 招标程序: 邀请合格且已在公司备案的劳务队伍报名、发招标文件、开标、劳务分包领导小组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不适合招投标条件分包队伍的选择: 由劳务分包领导小组所有成员综合分包方报价、实力、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确定分包人。 劳务(专业)分包领导小组成员: 公司总经理、劳务主管、经营主管、负责工程施工分公司经理、负责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由于劳务(专业)分包涉及面广,出现劳务纠纷的风险较大,且一旦出现集体讨薪事件将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此公司所属所有单位必须依照以上程序选定分包人,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直接指定分包2人。 二、合格分承包企业条件 1、具备良好的业绩和信誉。业绩、信誉是考察评定劳务公司资格的 重要指标,通过调查劳务公司的在建工程及已完工程情况,评定其是否具有良好的业绩、信誉,对于业绩、信誉不好的队伍实行一票否决。 2、劳务公司资质等备案资料必须齐全有效,(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北京市建筑企业档案管理手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统一格式)、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等均需加盖劳务公司公章),外地进京企业须在京设立驻京办事处。劳务公司的资质须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以保证劳务承包的合法性。 3、要具备稳定的劳动力资源和过硬的技术力量、管理能力,确认其是否有能力顺利完成承接的劳务任务。 三、劳务合同的签订 1、在劳务承包企业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前,须分别签订《劳务承诺书》、《工程质量、进度保证书》、《安全协议书》、《服从管理承诺书》各一份,“四书”签订后方可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须在劳务公司进场后一个月内签订备案完成。 2、劳务合同的签订 (1)劳务承包工程合同价款力求准确,采用综合单价计算合同总价时须附分包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 (2)对于单位或单项工程可以按分部工程分别签订劳务合同,即单位工程可以划分分部工程或工种后进行劳务发包。一项工程可以与劳务队签订几份劳务合同。 (3) 变更、增加项目,由项目经理、劳务队协商后,报分公司经理确定单价,三方签字生效。 (4)劳务合同中应注明施工队伍所设置的五大员,即: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劳动力管理员。 (5)在施工中需劳务作业队自行租赁周转材料及购买材料的,应与劳务队签订采购或租赁授权委托书。无授权时由发包人租赁或采购。 (6)合同中应注明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以及遇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计算规则,单价等细则。 (7)合同中应注明现场清理、物品码放、清扫现场及生活区等文明施工费用的承担方; (8)合同中应注明分包方必须保证其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按月向总包方提供有其施工人员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如分包方不能提供或发现分包方未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总包方可不经分包方同意直接向其工人发放工资,并从分包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由此产生的“冒领工资、虚报工日”等情况,责任由分包方自负。 (9)劳务合同签订后须在7日内到地方建委招标办进行备案注册,同时备案的所有材料提交公司经营管理部进行存档(含人员备案及项目备案证书)。各单位留存复印件并按备案情况及时核实。

正规劳务派遣在中国的发展轨迹
正规劳务派遣就是通过派遣机构和被派遣人员之间订立合同,派遣机构也要和要用派遣人员的企业订立相应的协议,这样通过正规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务人员派遣到用工企业。正规劳务派遣又叫做人才租赁、劳动力租赁、人才派遣等等,是一种向外输送劳动力的形式。正规劳务派遣设计三方面的劳动关系,即,用工企业、劳务派遣机构和被派遣的劳动力。被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获得的工资福利并不是直接由被派遣人员自己获得,而是由用工单位将工资支付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将工资支付给被派遣的员工。在我国被派遣人员大多数是属于一些急切需要获得工作却又缺乏技能的劳动力,这些员工在社会生活状态中属于弱势群体,在企业中叶属于边缘型劳动者。许多注册时间早的正规劳务派遣公司都喜欢采用“人力资源服务”的字样,这样能够使得该公司显得更加正规、服务范围广泛以及更加先进。 正规劳务派遣在中国的发展轨迹 我国正规劳务派遣做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产生的,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的浪潮,在这一过程中经过国家政策扶持,经济发展的推动,正规劳务派遣现已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力资源发展道路。 (一) 阶段的浪潮 在70 年代末,随着改革开发的发展,我国经济路线开始不断的调整自己相应的政策,在那一时期西方国家已开始纷纷办起来企业、设立了公司,中国人 力资源丰富,中国的劳动力在那时就已经被西方国家雇佣了。结合当时的国情和政策,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外事单位聘用中国劳动人员的相关规定。也是在70年代末,正规劳务派遣行业获得了诞生。这一波浪潮的首要标志就是正规劳务派遣行业的诞生,以及占绝大多数都是以国营的形式进行,可以说国营的方式在当时的人力资源市场中成为主流。 (二)第二阶段的浪潮 就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历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通过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造,形成了许多下岗待业的人员,为实现下岗直勾勾再就业,需要从下岗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进行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社会正常秩序的发展。因此,进行正规劳务派遣就成为解决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许多国有企业来说,沉重的社会福利会成为其发展的包袱,然而,在下岗待业人员看来,这些福利待业就成为其生存的必要条件。在这样的社会状况下,许多国有企业纷纷采取了设立派遣公司的方式,通过劳务派遣使劳动者获得工作,并在派遣过程中并不切断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方面仍然保留。正是在这一时期,劳务派遣实现了大幅度的发展变化。这样做,既是下岗待业人员获得了工作,还保持着与员工的劳务关系,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员工的权利,尤其是对于社会的发展稳定发挥了有效的作用,推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这一阶段形成的劳务派遣公司大部分都是由政府引导实现的,在人力资源企业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第三阶段的浪潮 第三阶段的浪潮是在2007年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基础上形成的。在《劳动合同法》中 对劳务派遣进行立法,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规定,也对被派遣人员进行规定,并对劳动人员的福利待遇进行规定, 主要的是在07年的《劳动合同法》中将劳务派遣的称谓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可以说这是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劳务派遣在法律上获得的约束,算是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实现的 步。尽管没有单独形成法律,也没有对被派遣人员派遣时间进行规定,但是,从整体上来说还是对被派遣人员的权益进行了相应的保障,并强调签订合同的期限以及必须在双方共同同意的基础上鉴定连续用工合同,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通过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许多机构或是企业出于终身合同的顾忌, 他们纷纷进行大规模的裁员或是调整,将一些边缘工作人员或是正式合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就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一年时间里,劳务派遣人员增长几乎超过了50%,这可以说是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的第三阶段的浪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