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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企业使用人力资源外包可以降低成本
近几年人力资源外包十分火热,人力资源外包已经成为一些大企业长期使用的用工方式。而大部分企业选择州人力资源外包是因为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那么为什么人力资源外包可以降低成本呢 一、减少工伤事故的赔偿成本。 无论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均要考量工伤事故的赔偿,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工伤事故赔偿发生率高而且赔偿额度大,这已经成为了阻碍企业正常运营的重要瓶颈。而人力资源外包之所以可以降低成本就是因为它可以减少工伤事故的概率继而降低赔偿成本。 二、企业的连带责任概率低。 人力资源外包是适用合同法的,它不像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如果在派遣过程中发生问题,用工企业也会受到连带责任。而人力资源外包就没有这个烦恼,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所以这也是人力资源外包优于人力资源外包之处,企业也无需在担忧官司纠缠,可以用大量的时间来进行生产和发展。 企业为看重人力资源外包就是因为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分散用工风险,减少事务性工作,这样企业才能有足够的时间专注核心业务发展。 三、降低企业的管理费用。 使用人力资源外包除了依靠提供用工的安全性来降低劳务成本以外,它成本低廉的重要利器便是承包方负责托管人员的一切事物,所以关于劳务咨询以及后期的人工使用等均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负责,这有效降低了管理的费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政策知道以及合理化建议即可。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被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人力资源外包现象,可以将人力资源外包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人力资源外包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人力资源外包算不算工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这些规定,所有的工作年限都可算作是 一个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工作年限,可据此要求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本是本企业职工,后来却改为“人力资源外包”,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将该职工再“派遣”至本单位工作,这被称为“逆向人力资源外包”。“逆向人力资源外包”因为与人力资源外包的目的不相符合,其实质是本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具有不正当性,司法实践多认为其不合法,即认定“逆向人力资源外包”不成立,被“逆向派遣”的劳动者仍属于本企业职工。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第六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可以主张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