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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的两权分离存在什么隐患
人力资源外包是现代劳务市场中一种典型的临时用工方式,很多企业选择用人力资源外包用工规避用工风险,但是这个世界上没有一劳永逸的事情,人力资源外包的实质是人才使用权的让渡,主要表现为人才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分离,这种现象存在着一定的隐患,那么人力资源外包这样两权分离的现象会带来哪些隐患呢? 人才与劳务派公司遣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人才的所有权归派遣公司所有,在派期内派遣单位有权对人才进行管理支配;而人才的使用权则为用工企业所有,在派遣期内人才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的具体要求完成工作。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形式得以维系的基础,带来了新型的、灵活的用工,但若处理不当,在给企业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纠纷的复杂化。 比如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被派遣人才发生工伤事故,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愿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互相推诿, 终导致被派遣人才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被派遣人才两个“雇主”的现实经常使他们步入尴尬的境地,以致维权无门,权益受损。 两权分离在带来灵活性的同时也增加了用工的不安全性,如何降低人力资源外包用工的不安全性是我国人力资源外包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所以在在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时千万不要忽视了对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在签订劳务协议时没有要求派遣劳动者对自身身份的确认、在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没有对核心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被退回的人力资源外包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在人力资源外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用工企业将人力资源外包退回到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情况,这种做法被叫做人力资源外包退回。那么,如果人力资源外包被辞退,需要向其支付补偿金吗? 人力资源外包如果是在没有犯错的情况下,被用人企业辞退,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根据《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人力资源外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外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是按劳动者在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不超过十二年。 人力资源外包与企业的正式工不太一样,如果是没有过错就被用人单位给辞退,都可以向用人企业主张支付经济补偿获赔偿金。具体哦情况如下: 一、用人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