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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工能否享受高温补贴?
“炎炎夏日,酷暑难当,为什么做着同样的事情别人能够享受高温补贴,而我不能够享受?”这是黄梅县一家垂管单位的派遣员工向黄梅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诉说自己心中的疑惑。该案经过仲裁办工作人员的调解,潘某如愿以偿地拿到属于自己的高温补贴。 近日,一名潘姓的劳务派遣工拿着一份刊有调整高温补贴的新闻内容的报纸向黄梅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求助,要求单位按每日12元的标准支付其高温补贴。潘某向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诉说,像他一样送报纸的同事已经享受了高温补贴,但是单位拒绝向他支付,原因是他是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认为《新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同工同酬”的原则。作为劳务派遣员工的潘某也应该享受。 接到潘某的求助后,黄梅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该单位的负责人。经过调查核实,仲裁办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单位只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享受高温补贴,临时派遣工不享受,这样的做法持续很长的时间。黄梅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向该单位的负责人宣传和解释《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关于高温补贴的政策规定后,该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法。经过调解, 终该单位的负责人同意支付潘某的高温补贴,并承诺整改将对所有劳务派遣工一视同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这两部政策法规已经明确为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应该享受高温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工同酬是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在高温作业的劳务派遣工应该要像用工单位的其它劳动者一样享受高温补贴。

劳务外包公司带您了解什么是企业风险规避!
企业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如何有效规避风险呢?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企业在签订劳务外包协议时是想尽可能将法律关系厘清,分清责任承担主体。但事实上很多企业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真正领会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合同的签订往往是徒有其表而不具有实际的操作意义。对于应对企业用工风险时,无论企业选择何种用工形式,一定要在以下几点予以明确: ,在合同名称上务必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第二,务必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很多企业虽然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但是对于该协议在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后的重要地位认识不清导致很多外包协议内容模糊,关键性条款缺失,特别是一些承包单位的用工监管责任不够明晰,对于风险的承担不够明确。比如具体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时可以要求劳务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特别强调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的责任也都应明确规定。 第三,约定税收财务处理。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劳务外包 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