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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科达正规公司-配件厂劳务派遣外包-中堂临时工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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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年12月08日,有效期:180天
关键字: 劳务派遣护士 短期工外包 电力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工人 大学生劳务派遣 员工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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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劳动局备案,进行注册登记的正规、合法的企业。是专业从事企业劳务派遣、劳务输出、人力资源服务、学生就业实习安置和校企联合办学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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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宗旨是“促进就业,参与竟争,创造效益,打造品牌”。公司以劳务为根基,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己任,在全国多个地点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业务范围涉及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大中专院校实习生就业安置等多个领域,服务遍及东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域,为广东各大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科达提供专业劳务派遣协议方案、代办录用、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定、员工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薪资发放、专业人员后勤管理、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代理劳务纠纷、定期企业回访及后期跟踪管理。

辞退人力资源外包员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辞退员工是在所难免的,辞退人力资源外包,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适者生存,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必然要被淘汰,辞退人力资源外包员工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那么辞退人力资源外包员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一、辞退派遣工的资格。 劳务工是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派遣到企业工作的工作者,它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也就是劳务公司的人,用工企业是无权辞退劳动派遣员工的,只有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用工企业想解除合同,只能把劳务工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补偿和赔偿也应由派遣公司承担。也就是用工企业没有资格辞退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只把劳务员工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公司解除合同。 二、辞退人力资源外包员工的相关规定。 劳务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正式工,发生什么事情,劳务公司应该按照合同内容办事,不得盲目辞退派遣工,派遣员工也是有法律保护的,除非劳务工有以下行为,劳务公司才能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人力资源外包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款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人力资源外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派遣单位非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有些派遣单位,用一些小事作借口,人力资源外包员工在没有犯错是情况下辞退员工,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规定如果是派遣公司与派遣工解除合同,有以上情形时,不能索要经济补偿或赔偿;没有以上情形时;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应给人力资源外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如果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条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给双倍。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许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且容易发生两种错误认识。这两种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那么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任何一方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4)对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已经存在的劳务合同,不得引诱或强制劳务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协议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 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法规范调整。 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工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 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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