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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与正规劳务派遣的区别:
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为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它是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实现就业和转换就业,用人单位寻求合格劳动者的重要渠道,是满足劳动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的一种形式,是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职业介绍虽然也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职业中介机构三方主体,但其与劳务派遣存在很大的区别: (1)劳动者与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劳动者与职法治视野下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业中介机构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劳动者真正的雇主是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则没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是在其指挥管理下进行劳动。 (2)提供的服务不同。职业中介机构主要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促使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向双方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而劳务派遣单位则不但为用工单位招聘劳动者,并要对劳动者承担支付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的义务,其劳动报酬则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支付。 (3)适用的法律不同。职业中介机构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居间人,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

正规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
现实中,我国的正规劳务派遣机构基本上没有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大都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同时从事职业介绍等其他业务,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而职业介绍等业务与劳务派遣有时存在交叉,难以有效区分,尤其对大多数的被派遣劳动者来说,将近80%的人为文化程度比较低的下岗工人、农民、企业内离退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等,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文化层次较低,被派遣劳动者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权途径和程序缺乏基本认识,无法辨认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此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张自己的权利束手无策。 较高的注册资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司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正规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尽管本身门槛并不算太高,但是毕竟能淘汰一批没有实力的小公司。法律应考虑到注册资本与实际雇佣劳动者规模之间的比例,不能任由正规劳务派遣单位扩大雇佣的规模,导致其实际支付能力跟不上劳动者规模而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劳务派遣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一种服务模型,可以满足企业多元化的用工需求。在早期,通过劳务派遣服务能满足企业特定岗位/行业关于“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的用工需求,如此便可以同时帮实现企业提升工作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劳务派遣的灵活性用工模式解决了企业在进行业务拓展时的人事难题,被大多数企业所接受,并在全行业内得到推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