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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规劳务派遣发展过程中的启示
(一)充分明确派遣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正规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主体三方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浪潮来看,明确三方关系的责任和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在劳务派遣规定中 关键的就是合理分配好雇主的责任,充分明确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和用工单位的责任。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起雇佣劳动人员的雇主的责任,例如:进行工资、社会福利、保险等发放和保障。另外,作为派遣人员的机构,又介于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的中间,就需要制定好相应的劳动合同,制定出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等等。除了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也需要承担雇主责任,用工单位主要承担与使用劳动力相关的雇主责任,例如:用工时长、工伤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通过雇主责任的形式避免用工单位工伤赔偿现象产生时逃避责任。但在法律实践中,正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会存在连带责任的时候,这就需要做好清晰的规定和明确其责任,以便更好的保障劳务人员的权益。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督从劳务派遣发展的三个浪潮来看,要充分实现劳动派遣业务的有效运转,除了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外,还应该充分结合相应的政府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但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监察机构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够完善,监察力度还不能满足现有的状态,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劳务派遣监察小组,增加执法监督人员的执勤范围和进一步提高执法的能力,在监督管理中采用合理有力的方式进行。另外,可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其用工时长、社会保障、工资待遇等情况,以便更好的纠正企业乱用员工,违法用工的不良现象的产生。针对出现违法的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保护好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明确劳务派遣的范围从第三波浪潮中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我们知道劳务派遣是一种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可以说它既是一种缓解社会就业问题的形式,也是一种就业补

零散的劳务承包
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 主要内容 施工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而也不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除非构成表见代理。即使施工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不因表见代理建立劳动关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包工头”聘用施工工人的劳务承包形式中,发包人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方式编辑 (1)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全部劳务或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某工匠,由该工匠召集、负责组织民工提供劳务;(2)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数个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3)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项工作交某个工匠或数个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且服从管理、保质保量。这几种形式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一般不具有法定的用人主体资格,施工工人同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