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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规劳务派遣发展过程中的启示
(一)充分明确派遣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正规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主体三方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浪潮来看,明确三方关系的责任和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在劳务派遣规定中 关键的就是合理分配好雇主的责任,充分明确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和用工单位的责任。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起雇佣劳动人员的雇主的责任,例如:进行工资、社会福利、保险等发放和保障。另外,作为派遣人员的机构,又介于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的中间,就需要制定好相应的劳动合同,制定出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等等。除了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也需要承担雇主责任,用工单位主要承担与使用劳动力相关的雇主责任,例如:用工时长、工伤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通过雇主责任的形式避免用工单位工伤赔偿现象产生时逃避责任。但在法律实践中,正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会存在连带责任的时候,这就需要做好清晰的规定和明确其责任,以便更好的保障劳务人员的权益。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督从劳务派遣发展的三个浪潮来看,要充分实现劳动派遣业务的有效运转,除了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外,还应该充分结合相应的政府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但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监察机构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够完善,监察力度还不能满足现有的状态,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劳务派遣监察小组,增加执法监督人员的执勤范围和进一步提高执法的能力,在监督管理中采用合理有力的方式进行。另外,可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其用工时长、社会保障、工资待遇等情况,以便更好的纠正企业乱用员工,违法用工的不良现象的产生。针对出现违法的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保护好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明确劳务派遣的范围从第三波浪潮中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我们知道劳务派遣是一种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可以说它既是一种缓解社会就业问题的形式,也是一种就业补

正规劳务派遣讲解被派遣劳动者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分析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2)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