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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劳务承包班组的管理,规范劳务作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及工期要求,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建铁路某客运专线二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称劳务承包,是指在某局某铁路工程指挥部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前提下,将部分非主体工程的劳务任务以劳务承包形式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劳务企业。凡在本项目采用劳务承包从事各种建筑安装工程的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3、劳务承包队伍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能力、相应资质等级、良好的信誉,严禁无资质、无施工能力的劳务承包队伍进行劳务作业。 4、各架子队只有经公司本部(各架子队所属子/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同班组依法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5、项目部和架子队应将劳务承包班组的管理纳入劳动用工管理范畴,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本管理制度,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6、严禁劳务承包班组将所承包的劳务任务再次转包。 7、对劳务承包班组所属的劳务企业资格评审把关不严,劳务承包班组管理出现较大问题的,对劳务承包班组在验工计价、付款等方面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的,视情节给予项目部和架子队有关人员经济或行政处分。

正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应把握好同工同酬原则
新劳动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应当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 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 由于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 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在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人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