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劳务派遣找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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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规避员工派遣纷争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东莞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方式,这一用工方式打破了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主体。企业采取人力资源外包方式,不仅可以节约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还可以转移企业用人风险,减少人事和劳动纠纷。那么如何更好地利用人力资源外包减少企业劳务纠纷呢 企业管理派遣员工,想要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一是加强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有许多企业对此认识不足,带来了诸多的法律纠纷。企业要着重检查派遣服务机构是否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以及劳动合同的续签等都是管理的重要内容。要知道,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不明确,那么企业很有可能会成为与派遣员工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这样不仅不能转移风险,还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劳动争议和纠纷。 二是加强对派遣服务内容的管理。企业在使用人力资源外包时,要向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企业在支付这些费用后,要及时督促派遣服务机构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按约定支付工资。 三是加强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的工资信息、员工信息、商业信息如果是涉及保密的,应该在企业与派遣机构、企业与派遣员工、派遣机构和派遣员工之间进行约定,既可以在服务协议、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就此签订独立的保密协议。 东莞人力资源外包提示如何确定人力资源外包的劳动争议当事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就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以人力资源外包形式用工的单位。在人力资源外包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不仅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还要和用工单位订立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如果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力资源外包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与劳动争议有关系。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正规劳务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管理模式影响因素有哪些?
1.内部因素: 企业战略。战略是企业为了实现其长期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指导性、全面性的谋划,任何企业的管理行为都必须要以服务于企业战略作为根本标准。只有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实现与企业战略的相匹配后,才可能实现创造更好的绩效。 所有制类型因素:公司的制度的不同也决定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不同,基于此,所有制类型也是影响到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终选择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由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常常会受到企业内在惯性的影响,虽然我国国有中小企业也在努力的向着人力资源管理转变,但还是不可避免的受到传统模式的影响,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人力管理实践仍着重关注对职工的控制而忽略了对成本管理的降低;而就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是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不仅需要促使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对职工的承诺,留住人才,而且需要加强对管理成本的控制;对外资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具有先进的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也由此其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上述两者相比存在显著优势。由此来看,国有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偏向采用控制型,而民营与外资中小企业则分别偏向于混合型与控制型。 2.其它因素。领导风格也是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终确定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同时企业规模也直接影响到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选择,相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则偏向选择于控制型,而中型企业则偏向选择混合型、承诺型。另外,企业年龄也是在选择中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一个方面。 该《办法》主要就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单位这一中介服务的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为人力资源外包制度合法运行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人力资源外包制度在国际上也被广泛使用。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人力资源外包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大多在3%以下,如美国为2%,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对比可见,我国的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所占比例明显较大,原本只是作为用工补充形式的人力资源外包,其发展规模却超过了国家和社会的预期。由于人力资源外包制度并未成熟和完善,导致其在实践现了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出现越来越多的劳务纠纷,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建立科学、严格的人力资源外包制度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人力资源外包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迅猛,2008年《法》实施以前,人力资源外包一直处于“无序繁荣”状态,而关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雇主责任规则的适用亦无法可依,直到2009年《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出台。《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规定虽然暂时解决了人力资源外包中“共同雇主责任”的确认问题,但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缺漏之处,对于实践中错综复杂的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并不能完全适用。所以,笔者认为,在盼望《法》再次修正之际,有必要对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雇主责任规则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