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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缴社保和公司社保代缴的重要性—科达
1.找社保代缴公司挂靠 好处是可以跟上班中缴纳社保一样,可以把社保续上。前提是所有缴纳的费用都是要自己出。 下面是东莞社保缴费比例,各地区可能不一样 除了上面的费用之外,你还承担一笔代理服务费。个人缴费比例①基本养老保险:8%②失业保险:0.4%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④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⑤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不缴纳⑥合计:10.4% 说明:如果户口是在东莞市可以自己缴社保或让找社保代缴机构,非东莞市户口只能找代理公司进行社保代缴。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代缴公司一定要谨慎,千万别遇上光收钱不办事儿的黑中介。 2.个人参保 个人参保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为你没有了工作单位,所以工作单位缴纳的部分也需要你一并全额缴纳,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不能个人缴纳的,需要有工作单位或者找公司挂靠购买社保。 那么,我们要如何参加个人社保呢? 户口如果在本地的话需要购买社保的,可以直接去当地找挂靠机构或单位办理社保,是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去购买。由于城市化的不断建设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很多外地人在办理社保的时候就没有本地人那样的方便。外地人口不可以直接到社保局购买社保,只可以通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方式和找相关代理机构或单位进行挂靠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缴纳,才能买到社保。 如果选择代缴的方式进行缴纳社保,一定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挂靠单位缴纳社保 需要多缴纳三种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挂靠单位缴纳社保的话,意味着缴纳和在职工作的员工一样,需要缴纳所有需要缴纳的险种,包括(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如果公积金有缴纳的需求,也可以要求。 但因为自己本身就是灵活就业者,失业险和工伤险几乎不会用到,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多交这份保险。但如果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去办理职工社保的话,只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实也能够解决我们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2.缴费比例不同,自己要多交不少钱 点也说了,挂靠的话多交了一些险种,但也就意味着费用也会增加不少。同时,这种方式下,所有的金额都要你自己出,还需要缴纳挂靠费或服务费。 一般情况下,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26%,但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只有18%,至少可以减少8个百分点,另外加上刚刚上面说的失业、生育、工伤也需要自己来承担,加上养老保险的8个百分点,总计多增加的钱可不少。 由此可以看出,要交的钱还是很多的,则还没有算上挂靠费。 挂靠也不是没有好处的,比如:可以预防断缴,也可以异地办理续缴;女性退休的话,还可以提前退休,总之,看你自己的选择。如果选择挂靠的话,一定要选择正规且合理的公司或单位进行操作,以防后面出现一些问题!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如何解决合同纠纷?
一、正确认识劳动力派遣单位 要想知道人力资源外包中有哪些合同纠纷,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觉得,需要正确认识什么是劳动力派遣。 “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人力资源外包”,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 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 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人力资源外包”,其实就是假派遣。 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二、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应注意的问题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 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 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