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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制到底合理不合理?
人力资源外包本来仅仅是解决临时用工,而出台的一种特殊雇佣方式。但是现在已经被滥用了,变成一些企业规避劳动监察以及社保稽查的一种方式了。未来人力资源外包应该要进行改变,否则对于劳动者是极其不公平的。在一定程度上,人力资源外包者的工作地位是低于正式工和临时工的。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是需要在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进行备案,而且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经营范围的一种特殊人力公司。他是接受一些公司的季节性用工需求,帮助这些公司解决临时性的人力需求。这些人力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签订合同,雇佣关系成立,并且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在从企业获得相应的收入,并且赚取其中的服务差价。 因为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同社保和劳动部门,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完善的备案。在一定程度上,这两个部门就属于其上级管理单位。所以有时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会以一个比较级低的基数缴纳社保,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也降低了对于劳动者的社保保障。 很多企业采用人力资源外包合作方式之后,在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方面和劳动用工方面,就显得非常随意。因为有任何事,可以让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去处理。本来应该是季节用工才能人力资源外包,但是 终变成了常年用工,同时单位的各项福利措施都无不会给予人力资源外包者。 这其实引发了极大的劳动风险,因为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被派遣者可能会随时跳槽,或者玩忽职守。过去银行曾经采用大量的人力资源外包模式,来充实一线的营业网点柜员工作。但是结果就是事故频出, 终监管部门出台通知,不允许金融机构采用劳务用工模式,必须是正式工。这就充分证明了人力资源外包的弊端。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相互关系有哪些?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两种被广泛采用的用工形式,一方面为企业用工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由于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外包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主体,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就会成为该类案件的难点问题。 本文在深入分析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得出区分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的关键点,从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归属出发,来确定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1、适用的法律不同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 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结算费用的方式不同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外包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