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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与劳务派遣区别:
一、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二、用工需求不同 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中国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中国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三、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分。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 五、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 六、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务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八、相互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九、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 十、违法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职业介绍与正规劳务派遣的区别:
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为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它是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实现就业和转换就业,用人单位寻求合格劳动者的重要渠道,是满足劳动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的一种形式,是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职业介绍虽然也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职业中介机构三方主体,但其与劳务派遣存在很大的区别: (1)劳动者与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劳动者与职法治视野下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业中介机构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劳动者真正的雇主是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则没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是在其指挥管理下进行劳动。 (2)提供的服务不同。职业中介机构主要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促使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向双方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而劳务派遣单位则不但为用工单位招聘劳动者,并要对劳动者承担支付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的义务,其劳动报酬则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支付。 (3)适用的法律不同。职业中介机构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居间人,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