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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的人力资源外包怎样逆袭为正式员工?
相信很多职场人士都有这样的认知:同在一家国企工作,正式员工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福利待遇水平相差甚远,晋升发展更是区别对待。曾有人这样开玩笑:在国企对伍里,正式员工就是标准中央军,人力资源外包顶多算是杂牌军。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偏颇,但也从侧面形象地反映出国企两类用工的差异。很多人力资源外包常常会有不甘和无奈,同样的工作内容,甚至付出更多精力时间,却不能得到同等的回报。 那人力资源外包人员有没有逆天改命的机会呢?大多劳务人员都是一味地抱怨,没去琢磨如何创造条件,去争取一个转正的机会。结合。结合自己十年的工作经验,其实国企还是提供了转正的机会,但是名额有限,所以一定要抓住这些机会。 一、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切实提高自己的工作本领。 虽然是人力资源外包,但是我们不能因此降低工作标准,让实际的工作打了折扣。正因为我们是人力资源外包,所以就得付出更多的努力来弥补自身的先天劣势,争取创造出超额耀眼的成绩,让自己在平凡工作中能够有亮点闪现,这样就会帮助自己赢得主动,让大家对你刮目相看。 如果我们得过且过,每天混日子,自己的业务技能没有大幅的提高,时间长了,大家也就对你形成刻板印象,你就会淹没在平凡的人群中,很难有出头之日了。一句话,没有突出的表现更不可能有转正的机会了。 二、了解国企社招的条件流程,提前朝着这些标准去努力。 其实很多国企还是会有一定的社招比例的,只是这些机会非常宝贵,大家不一定能够把握得住。因此提前去了解心爱国企的招录条件和流程,比如对学历、职称、资格证书自己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你这些条件都不满足的话,还一心想转正进入国企工作,我想你只能痴人说梦了。 学历起点不高,可以通过网络教育函授等形式来提高学历;没有职称或职称仅停留在初级,我们可以积极去参加社会上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等),或者参加社会机构组织的职称评审来达成这个条件;有些国企对职业资格证书是有要求的,拿我从事的工程类国企来讲,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资格证书,可作为转正的条件。因此可见,很多时候我们参加不了国企的社会招聘,并不是国企没有提供机会,而是我们根本就没有满足人家的要求条件,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三、保持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同人事部门和及领导成为朋友。 虽然在国企从事人力资源外包作,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在这家企业里面人际关系的交往和维护。人事部门和相关领导肯定在社会招聘方面的消息是非常灵通的,可以通过和他们处好关系,有利于提前获得一些信息,以便我们更好地做好准备。同时人都是讲究感情的,如果我们社交到位,面临社招转正时候,领导也有可能会帮我们去支招和说情。 俗话说,朋友多了路好走。建议各位人力资源外包的人员,能够真心诚恳地广交朋友,一是可以融洽彼此的工作关系,二是也可以拓展自己的人脉,便于自己更好的成长。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如何解决合同纠纷?
一、正确认识劳动力派遣单位 要想知道人力资源外包中有哪些合同纠纷,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觉得,需要正确认识什么是劳动力派遣。 “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人力资源外包”,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 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 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人力资源外包”,其实就是假派遣。 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二、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应注意的问题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 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 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