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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的同工同酬问题
在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和应用上,宜从以下方面把握: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在本单位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由于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人力资源外包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工资由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企业把人力资源外包转为人力资源外包是什么原因?
自从2011年《劳动合同法》修订之后,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并且人力资源外包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0%。也就是说,之前企业大量雇佣的劳务工,将不能继续雇佣。 2014年3月1日人社部颁布的《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给出了2年的过渡期,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企业只有3中选择: 1、辞退:企业需要劳力,不可能全部辞退。 2、作为正式员工录用:当初找人力资源外包的目的就是节省人力成本,不可能全部录用为正式员工。 3、人力资源外包:将公司业务外包出去,由人力资源公司提供服务。所以员工都是人力资源公司员工,既能节省成本,又能规避劳务风险。 二、企业外包业务的流程。 1、初步了解双方的意向,确认彼此的资质,交换各自公司的本情况并详细说明相关事宜。 2、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各个工作岗位进行了解和实地考察。 3、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和用工单位的要求(包括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一套比较成熟的《人力资源外包方案》,提交给用工单位审核。 4、双方约定时间地点,对《人力资源外包方案》进行认真的研究协商,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进行修改,完善方案。 5、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外包合同。 6、与人力资源外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及各项规定,为用工单位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