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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外包岗位的一些见解
随着人力资源外包用工越来越普遍,不少事业单位也会找一些人员来进行临时人力资源外包,大家应该都知道事业单位想进去是比较困难的,所以不少人看到这样的岗位都是比较想去,但又担心不知道好不好,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各位介绍一下事业单位的临时人力资源外包岗位好不好? 首先对于事业单位使用临时人力资源外包有以下几个优点。对于要考公、考研、考证的小伙伴来说,非常适合,尤其是事业单位!工作很轻松,朝九晚五有双休!工作内容有些杂但很轻松,相对于企业工作,你有足够充分的来看书学习。而且有一定的体面,虽然不是正式的,但说出去也好听。 但是有优点就会存在缺点。临时人力资源外包对于工作单位没有归属感,感觉就像个第三者,在那里就是个临时工,没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临时人力资源外包会觉得自己是多余的,心态好的,可以忽略。 临时人力资源外包可能会做得比单位同事多得多的工作,但是有好处轮不到你半分,人家发几万年终奖,你一分都没有,单位发过节费这类的,你也没有。可能会有点水果这类的礼品。 没有发展前途,时间久了会迷茫。在里面没有任何前途,没有晋升空间和发展前景,升职加薪,评优评奖都轮不到你,而且如果单位不续签或随时可以辞退你,你可能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失业了。 发工资很麻烦。涉及三方,你在这边工作,却不是用人单位直接给你发工资,还要第三方和用人单位各种走流程,你才能拿到工资,很烦!而且拖发工资的可能性很大!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