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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用工为什么不能超过10%
随着人力资源外包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外包的各种法规也相继而出,其中就有一条就是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比例的问题。《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力资源外包用工的数量,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这里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之和。计算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那么,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用工为什么不能超过10%? 不超过10%是什么意思 10%主要是说在辅助性的岗位上不得超过10%,之前新劳动合同法也有所规定,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人力资源外包,但是并没有一个数量的限定,现在已经非常明确了,说在辅助性的岗位上这个数量也不能超过10%。因为我们也在采访当中发现以前许多单位它这个人力资源外包的员工达到用工数量的60%或者是70%,这显然是不允许的,不过这个数量也有例外,比如说像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外国新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等这些他们使用人力资源外包的话,是不受10%限制的。 人力资源外包用工超过10%的影响 人力资源外包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力资源外包用工超过10%具体有以下影响,停止招收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及时调整用工方案,等比例降至10%以下之后,再招收。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人力资源外包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有很多城市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人力外包如何让企业提高效率
人力外包是我们现在这种社会对于人力资源的一种平均分配向我们现在很多的中小型企业,因为对于人力分配不足,这时企业会选择把一些财务和事务性工作外包给另外的人力资源公司去做,这样企业每个月就节省了一大笔需要支付的薪资报酬,也节省了相当一部分的福利费用。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提高企业人才管理效率的形式逐渐流行,而且很受企业管理层和人力资源主管欢迎。目前有很多中小型企业都是采用人力外包这种方式来解决企业的事务性工作的。相信以后采用人力资源外包的企业将会越来越多。 企业通过采用人力外包之后,实际上等于将原有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如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劳资纠纷处理等等)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相分离,大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事务都是由我们专业打理负责,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在人员管理上的开支,提高了工作效率,省时省力省事。 人力外包服务带给企业的是经济效应的迅速增长,我们没有浪费任何的人力资源,而是让专业性的人才为我们做更多的事情,这是一种全面性效益化的增长,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整个经济的情势来说,都是 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