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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与劳务派遣区别:
一、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二、用工需求不同 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中国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中国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三、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分。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 五、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 六、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务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八、相互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九、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 十、违法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正规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
现实中,我国的正规劳务派遣机构基本上没有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大都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同时从事职业介绍等其他业务,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而职业介绍等业务与劳务派遣有时存在交叉,难以有效区分,尤其对大多数的被派遣劳动者来说,将近80%的人为文化程度比较低的下岗工人、农民、企业内离退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等,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文化层次较低,被派遣劳动者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权途径和程序缺乏基本认识,无法辨认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此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张自己的权利束手无策。 较高的注册资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司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正规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尽管本身门槛并不算太高,但是毕竟能淘汰一批没有实力的小公司。法律应考虑到注册资本与实际雇佣劳动者规模之间的比例,不能任由正规劳务派遣单位扩大雇佣的规模,导致其实际支付能力跟不上劳动者规模而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劳务派遣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一种服务模型,可以满足企业多元化的用工需求。在早期,通过劳务派遣服务能满足企业特定岗位/行业关于“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的用工需求,如此便可以同时帮实现企业提升工作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劳务派遣的灵活性用工模式解决了企业在进行业务拓展时的人事难题,被大多数企业所接受,并在全行业内得到推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