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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人力资源外包市场造成的冲击。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同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待遇,且差距巨大。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人力资源外包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派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能力特别弱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易发生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是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3、对于名为人力资源外包、承揽实为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形式判断困难。实务中,不当派遣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进行逆向派遣,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人责任转嫁到派遣单位头上;另一方面,大量并不具有人力资源外包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派遣,规避人力资源外包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人力资源外包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外包的条件、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派遣时需注意这几点
如今每个行业竞争都非常激烈,想要有所作为,必须能够打造出自身的优势。而人力资源外包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派遣时需注意这几点。 1、需要谨慎的审查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的资质,从而选择一些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然后在进行签订相应的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的时候,具体内容应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等,这方面也是需要引起注意的。 2、需要严格控制派遣工的比例,这主要是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民主程序议定并在用工单位公示。如出现对原属本单位的劳动者实行人力资源外包,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向劳动者支付经济的补偿金,再让其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以免出现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 3、督促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公司将其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需要有留存的备案,这样是可以有效的防止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不签、或者迟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这就要求人力资源外包在人力资源外包员工名册上签字,以明确用工方式为人力资源外包。 4、用工单位在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派遣协议在到期后要应该尽快进行续签,从而可以督促派遣公司及时与劳动者进行续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频繁的更换派遣公司派遣同一劳动者,在交接过程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事宜易发生纠纷,劳动者也会因向多家公司主张权利困难转而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