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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公司带您了解什么是企业风险规避!
企业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如何有效规避风险呢?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企业在签订劳务外包协议时是想尽可能将法律关系厘清,分清责任承担主体。但事实上很多企业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真正领会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合同的签订往往是徒有其表而不具有实际的操作意义。对于应对企业用工风险时,无论企业选择何种用工形式,一定要在以下几点予以明确: ,在合同名称上务必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第二,务必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很多企业虽然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但是对于该协议在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后的重要地位认识不清导致很多外包协议内容模糊,关键性条款缺失,特别是一些承包单位的用工监管责任不够明晰,对于风险的承担不够明确。比如具体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时可以要求劳务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特别强调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的责任也都应明确规定。 第三,约定税收财务处理。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劳务外包 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

正规劳务派遣的工种
正规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条款并未对非“三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作禁止性规定,这就导致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 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 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部列出来,只有在范围内的工种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于非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也建议,应该学习日本等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一一列举出来。为此,他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直接列举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二是授权由国务院来规定,在修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对岗位范围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