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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区别有哪些?
人力资源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人力资源外包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 2、人力资源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 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人力资源外包 是指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适用的法律不同。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 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这是两者 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外包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义务承担主体转为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不再承担用工主体义务。承包单位应对劳动者行使直接管理权,包括生产任务的安排、规章制度的使用、考核、奖惩等。 在由派遣转为外包过程中,应重点关注:1、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派遣员工社保不受影响,原单位应及时结清劳动者的费用,包括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及其它福利津贴,以及年休假期等。针对未尽事宜,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先行作托底约定,由原单位托底单位承担责任。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应在法律框架内协调权利义务,并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明确。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关于《人力资源外包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有关人力资源外包行政许可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外包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五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人力资源外包行政许可的监管职责和管辖分工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的人力资源外包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外包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二)明确了申请人力资源外包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申请经营人力资源外包行政许可的条件(第七条); 二是对申请经营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包括:人力资源外包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公设施设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工作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以及人力资源外包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三)明确了行政许可程序、条件和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人力资源外包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等许可程序以及条件、期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七条),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源外包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及其有效期限(第十三条) (四)对异地派遣设立分支机构作出了规定 实践中,一些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在劳动标准低的地区注册,向劳动标准高的地区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按低标准执行,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征求意见稿对异地派遣设立分支机构作出规定,即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对省辖区内跨地区派遣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原许可机关,并由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五)强化了对人力资源外包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因此,规范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不仅在于审核其经营资质,更须侧重对其承担责任的能力、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监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日常监督检查、年度报告以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等监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注销许可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以及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不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及其后果(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五项),以加强对人力资源外包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及过渡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等(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在取得行政许可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人力资源外包协议过渡实施的具体要求(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被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人力资源外包现象,可以将人力资源外包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人力资源外包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人力资源外包算不算工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这些规定,所有的工作年限都可算作是 一个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工作年限,可据此要求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本是本企业职工,后来却改为“人力资源外包”,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将该职工再“派遣”至本单位工作,这被称为“逆向人力资源外包”。“逆向人力资源外包”因为与人力资源外包的目的不相符合,其实质是本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具有不正当性,司法实践多认为其不合法,即认定“逆向人力资源外包”不成立,被“逆向派遣”的劳动者仍属于本企业职工。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第六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可以主张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