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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的基本服务内容有哪些?
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人力资源规划2020-01-1409:44:28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承担的一些重复性和交易性的人力资源管理任务,包括人员招聘,薪资分配,薪资计划设计,福利保险管理,员工培训和发展等,以一项或几项的形式承包给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由他们来负责企业的部分人力资源工作,从而可以达到将企业从非核心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可以集中精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那么人力资源外包具体的服务内容有哪些呢? 人力资源规划,即人力资源需求供给分析; 代办员工的录用、调档、退工手续、社保开户变更手续、年检手续、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招聘筛选,猎头,选拨录用 适合企业发展的人才,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派遣岗位所需人才; 薪酬福利保险,制度工资福利制度并执行,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绩效考核,考核员工表现,从而为培训、薪酬、晋升等提供依据; 培训,调查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素质,满足工作需要; 劳动关系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以及员工关系,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咨询、调解劳动争议等; 人事工作,主要就是一些传统人事工作,如人事档案管理,代理户口挂靠及档案委托管理相关人事手续。 通过实施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可以带来更多的收益,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基本上可以分为作业性管理工作和战略性管理工作两方面。前者主要包括选拔招聘、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行政性和总务性的工作,后者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政策的制定、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组织发展规划等具有相当前瞻性的工作。企业要想提升核心竞争力,必须从繁琐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把精力集中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规划职能上,进而才能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2.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高经营绩效 企业经营的目标是尽可能地以 小的成本获取 大的利润,通过人力资源外包业务,企业不用再花费较大精力维护先进繁杂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避免了企业内部过高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另外,企业从专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那里获取人力资源方面的信息和高质量的服务,远比企业自身拥有庞大繁杂的人事管理队伍更能节约成本。因此,经营成本会全面下降,经营绩效就相对提高。 3.有利于留住 员工 核心员工对于企业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核心员工的满意度问题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如何留住核心员工是企业发展所面临的 大挑战。 的外包公司通常拥有人力资源管理各方面的专家,这些外部工作者了解员工的需求,能够提高员工的综合满意度,员工流失率就会下降。 4.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当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无力、不擅长或不便开展某方面业务时,将任务外包给专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顾问人员无疑是 的选择。专业公司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清晰的工作说明书和岗位规范,将员工考核记录及时归档,管理员工进出记录,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5.可以满足企业流程重组的需要 企业间的合并与收购,是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当两个企业合并重组开始时,很多信息是不可透漏给对方的,需要第三方来做资料的收集,并提供专业意见。在此过程中,双方员工的薪酬、福利等整合工作会很复杂,若托付给专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来做,就相对容易得多,也易于为各方所接受。 所以,人力资源外包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用人风险与成本,还能帮助企业实现内部的优化转型升级,从而提高核心竞争力。

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介绍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人力资源外包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人力资源外包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