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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工能否享受高温补贴?
“炎炎夏日,酷暑难当,为什么做着同样的事情别人能够享受高温补贴,而我不能够享受?”这是黄梅县一家垂管单位的派遣员工向黄梅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诉说自己心中的疑惑。该案经过仲裁办工作人员的调解,潘某如愿以偿地拿到属于自己的高温补贴。 近日,一名潘姓的劳务派遣工拿着一份刊有调整高温补贴的新闻内容的报纸向黄梅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求助,要求单位按每日12元的标准支付其高温补贴。潘某向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诉说,像他一样送报纸的同事已经享受了高温补贴,但是单位拒绝向他支付,原因是他是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认为《新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同工同酬”的原则。作为劳务派遣员工的潘某也应该享受。 接到潘某的求助后,黄梅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该单位的负责人。经过调查核实,仲裁办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单位只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享受高温补贴,临时派遣工不享受,这样的做法持续很长的时间。黄梅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向该单位的负责人宣传和解释《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关于高温补贴的政策规定后,该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法。经过调解, 终该单位的负责人同意支付潘某的高温补贴,并承诺整改将对所有劳务派遣工一视同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这两部政策法规已经明确为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应该享受高温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工同酬是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在高温作业的劳务派遣工应该要像用工单位的其它劳动者一样享受高温补贴。

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劳务承包班组的管理,规范劳务作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及工期要求,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建铁路某客运专线二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称劳务承包,是指在某局某铁路工程指挥部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前提下,将部分非主体工程的劳务任务以劳务承包形式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劳务企业。凡在本项目采用劳务承包从事各种建筑安装工程的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3、劳务承包队伍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能力、相应资质等级、良好的信誉,严禁无资质、无施工能力的劳务承包队伍进行劳务作业。 4、各架子队只有经公司本部(各架子队所属子/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同班组依法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5、项目部和架子队应将劳务承包班组的管理纳入劳动用工管理范畴,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本管理制度,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6、严禁劳务承包班组将所承包的劳务任务再次转包。 7、对劳务承包班组所属的劳务企业资格评审把关不严,劳务承包班组管理出现较大问题的,对劳务承包班组在验工计价、付款等方面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的,视情节给予项目部和架子队有关人员经济或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