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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与劳务派遣区别:
一、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二、用工需求不同 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中国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中国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三、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分。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 五、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 六、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务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八、相互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九、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 十、违法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正规劳务派遣的特征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正规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也是一种新型用工形式。他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着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却截然不同。通过对劳务派遣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实质为一种组合的劳动关系。 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一种非传统的非正规用工形式,这就使得劳务派遣有了区别于传统用工形式的 主要特征:雇佣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其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只是形式上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还有他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实际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即接收单位。 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来说都是两两的劳动关系,但这两种劳动关系都是相对不完整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接收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将他们两两的关系结合起来,即可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组合的劳动关系。形式劳动关系和实际劳动关系组合的桥梁是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使双方之间建立了由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