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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应把握好同工同酬原则
新劳动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应当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 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 由于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 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在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人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我国正规劳务派遣发展过程中的启示
(一)充分明确派遣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正规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主体三方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浪潮来看,明确三方关系的责任和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在劳务派遣规定中 关键的就是合理分配好雇主的责任,充分明确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和用工单位的责任。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起雇佣劳动人员的雇主的责任,例如:进行工资、社会福利、保险等发放和保障。另外,作为派遣人员的机构,又介于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的中间,就需要制定好相应的劳动合同,制定出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等等。除了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也需要承担雇主责任,用工单位主要承担与使用劳动力相关的雇主责任,例如:用工时长、工伤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通过雇主责任的形式避免用工单位工伤赔偿现象产生时逃避责任。但在法律实践中,正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会存在连带责任的时候,这就需要做好清晰的规定和明确其责任,以便更好的保障劳务人员的权益。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督从劳务派遣发展的三个浪潮来看,要充分实现劳动派遣业务的有效运转,除了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外,还应该充分结合相应的政府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但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监察机构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够完善,监察力度还不能满足现有的状态,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劳务派遣监察小组,增加执法监督人员的执勤范围和进一步提高执法的能力,在监督管理中采用合理有力的方式进行。另外,可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其用工时长、社会保障、工资待遇等情况,以便更好的纠正企业乱用员工,违法用工的不良现象的产生。针对出现违法的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保护好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明确劳务派遣的范围从第三波浪潮中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我们知道劳务派遣是一种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可以说它既是一种缓解社会就业问题的形式,也是一种就业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