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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与正规劳务派遣的区别:
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为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它是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实现就业和转换就业,用人单位寻求合格劳动者的重要渠道,是满足劳动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的一种形式,是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职业介绍虽然也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职业中介机构三方主体,但其与劳务派遣存在很大的区别: (1)劳动者与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劳动者与职法治视野下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业中介机构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劳动者真正的雇主是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则没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是在其指挥管理下进行劳动。 (2)提供的服务不同。职业中介机构主要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促使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向双方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而劳务派遣单位则不但为用工单位招聘劳动者,并要对劳动者承担支付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的义务,其劳动报酬则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支付。 (3)适用的法律不同。职业中介机构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居间人,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

正规劳务派遣讲解被派遣劳动者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分析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2)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