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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用工为什么不能超过10%
随着人力资源外包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外包的各种法规也相继而出,其中就有一条就是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比例的问题。《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力资源外包用工的数量,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这里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之和。计算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那么,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用工为什么不能超过10%? 不超过10%是什么意思 10%主要是说在辅助性的岗位上不得超过10%,之前新劳动合同法也有所规定,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人力资源外包,但是并没有一个数量的限定,现在已经非常明确了,说在辅助性的岗位上这个数量也不能超过10%。因为我们也在采访当中发现以前许多单位它这个人力资源外包的员工达到用工数量的60%或者是70%,这显然是不允许的,不过这个数量也有例外,比如说像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外国新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等这些他们使用人力资源外包的话,是不受10%限制的。 人力资源外包用工超过10%的影响 人力资源外包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力资源外包用工超过10%具体有以下影响,停止招收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及时调整用工方案,等比例降至10%以下之后,再招收。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人力资源外包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有很多城市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企业把人力资源外包转为人力资源外包是什么原因?
自从2011年《劳动合同法》修订之后,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并且人力资源外包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0%。也就是说,之前企业大量雇佣的劳务工,将不能继续雇佣。 2014年3月1日人社部颁布的《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给出了2年的过渡期,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企业只有3中选择: 1、辞退:企业需要劳力,不可能全部辞退。 2、作为正式员工录用:当初找人力资源外包的目的就是节省人力成本,不可能全部录用为正式员工。 3、人力资源外包:将公司业务外包出去,由人力资源公司提供服务。所以员工都是人力资源公司员工,既能节省成本,又能规避劳务风险。 二、企业外包业务的流程。 1、初步了解双方的意向,确认彼此的资质,交换各自公司的本情况并详细说明相关事宜。 2、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各个工作岗位进行了解和实地考察。 3、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和用工单位的要求(包括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一套比较成熟的《人力资源外包方案》,提交给用工单位审核。 4、双方约定时间地点,对《人力资源外包方案》进行认真的研究协商,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进行修改,完善方案。 5、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外包合同。 6、与人力资源外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及各项规定,为用工单位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