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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的几种用工形式有哪些?
在不同企业当中,针对不同的工种,可能涉及到的用工形式都是不同的。换言之,同一家企业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用工形式。那么企业可以选择哪些用工形式呢? 1、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根据用人企业的要求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与人力资源外包之间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形成的雇佣关系。 2、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与外包主体(可以是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一部分工作外包给承包主体完成,企业不参与实际工作的管理,承包员工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企业主要负责接收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费用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用工中一种,非全日制用工指的就是被雇佣员工按小时计酬,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一种用工形式。

对于离退休人员可以进行人力资源外包吗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工作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人力资源外包实施同工同酬的,退休返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到达或超过退休年龄而退休后,再与用人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从而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为了更好的将退休人员和用工单位相匹配而做到人尽其才,一些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会与退休人员签订返聘协议,那么能不能对离退休人员进行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外包人员是属于劳动者,而退休人员不再是劳动者,所以不能对退休人员进行人力资源外包。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返聘者是否一定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并不统一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俪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对于已经享受到退休保险或退休金待遇的返聘人员,应当认定其与用工单位构威的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