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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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科达哪家专业-深圳宝安毕业生安置-临时工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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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年01月25日,有效期:180天
关键字: 劳务外包服务 劳务派遣 实习生托管 临时工派遣 大学生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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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劳动局备案,进行注册登记的正规、合法的企业。是专业从事企业劳务派遣、劳务输出、人力资源服务、学生就业实习安置和校企联合办学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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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宗旨是“促进就业,参与竟争,创造效益,打造品牌”。公司以劳务为根基,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己任,在全国多个地点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业务范围涉及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大中专院校实习生就业安置等多个领域,服务遍及东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域,为广东各大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科达提供专业劳务派遣协议方案、代办录用、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定、员工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薪资发放、专业人员后勤管理、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代理劳务纠纷、定期企业回访及后期跟踪管理。

简述东莞人力资源外包适用范围

1、人力资源外包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编制外的工勤人员; 劳动密集型、员工流动性较强的企业的替代性岗位; 企业的驻外机构、办事处; 各类企业的非核心岗位的员工; 用工数量较少不便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2、派遣人员范围 东莞人力资源外包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劳务人员,均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人力资源外包人员类别有: 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国家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员工; 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 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工业企业员工(司机、仓储人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 通用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就业生、短期专业技术培训班结业生、一般适龄劳动力及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 3、人力资源外包作程序 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合法资质,交换公司基本情况并加以说明。 客户提出要求:客户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待解决问题,以及希望达到的目的、要求。 分析、考察:依据客户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考察;了解当前现有人员基本情况;初步确定派遣人员方向及构成。 东莞人力资源外包提出派遣方案:根据不同企业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人力资源外包方案。 洽谈方案:双方研究、协商人力资源外包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 实施: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之各项约定实施派遣工作。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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