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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清远劳务外包-人事外包单位-科达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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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年01月25日,有效期: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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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劳动局备案,进行注册登记的正规、合法的企业。是专业从事企业劳务派遣、劳务输出、人力资源服务、学生就业实习安置和校企联合办学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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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宗旨是“促进就业,参与竟争,创造效益,打造品牌”。公司以劳务为根基,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己任,在全国多个地点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业务范围涉及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大中专院校实习生就业安置等多个领域,服务遍及东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域,为广东各大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科达提供专业劳务派遣协议方案、代办录用、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定、员工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薪资发放、专业人员后勤管理、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代理劳务纠纷、定期企业回访及后期跟踪管理。

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有什么区别

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有什么区别企业的用工方式多,常见的用工方式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人事代理,招聘代理,人事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有什么区别? 区分了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的定义,人力资源外包需要外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力资源管理或缩小的功能,移交给其他公司或组织管理,降低人工成本,提高效率的企业。 人力资源外包又称社会劳动派遣、劳动力市场租赁,指由派遣管理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保险合同,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进行支付一笔业务服务成本费用的新型用工形式。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服务,劳动派遣: 1、代办企业和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 2、代表企业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转移人事档案,缴纳社会保险; 3、代理企业存放企业劳动人事档案; 4、代表企业与人力资源外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代办招聘员工、引进人才。 人力资源外包: 1、机构的工作人员,降档,解雇程序,社保账户变更手续,检验程序,人员综合保险的雇用; 2、受用企业单位委托招聘派遣工作岗位所需技术人才; 3、代理人才引进,居住证,上岗证手续; 4、代办登记委托管理档案有关人事手续; 5、提供各类保险,福利和培训计划,规则,薪酬设计的; 6、提供企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进行咨询、调解劳动争议等。 人力资源外包和派遣服务之间的差异,据上述的内容就是可在派遣员工中,发展注重的是对劳动教育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没有直接对派遣劳动者之间监督、工作时间安排;人力资源外包在派出劳动者后,并不能够参与社会劳动生产过程。人力资本资源外包关系中,企业需要注重的是对工作研究结果的管理,服务技术人员为承包单位提供一些劳动;单位并不积极参与劳动实践过程,无需关心或者干预承包单位用什么人、结合外包服务工程项目的完成教学情况,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外包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 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 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人力资源外包市场造成的冲击。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同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待遇,且差距巨大。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人力资源外包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派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能力特别弱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易发生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是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3.对于名为人力资源外包、承揽实为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形式判断困难 实务中,不当派遣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进行逆向派遣,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人责任转嫁到派遣单位头上;另一方面,大量并不具有人力资源外包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派遣,规避人力资源外包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人力资源外包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 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外包的条件、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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