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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劳务外包公司-科达哪家靠谱-中山坦洲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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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年01月28日,有效期: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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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劳动局备案,进行注册登记的正规、合法的企业。是专业从事企业劳务派遣、劳务输出、人力资源服务、学生就业实习安置和校企联合办学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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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宗旨是“促进就业,参与竟争,创造效益,打造品牌”。公司以劳务为根基,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己任,在全国多个地点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业务范围涉及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大中专院校实习生就业安置等多个领域,服务遍及东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域,为广东各大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科达提供专业劳务派遣协议方案、代办录用、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定、员工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薪资发放、专业人员后勤管理、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代理劳务纠纷、定期企业回访及后期跟踪管理。

人力资源外包可为企业带来哪些具体的好处呢?

自从人力资源外包业务越来越规范之后,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不管规模大小,他们都在选择人力资源外包,但又有越来越多的人对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提出了争议。自从国家政策扶持创业之后,各种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日益增多。对于新成立的小规模公司来说,要生存,就必须要把更多精力放在业务上,势必要少花钱多办事。对于已经成型、有经验的大公司来说,员工基数大,管理成本增大,相应的,用工风险也增加,为了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通常会选择把一些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总的来说,各种规模的企业都面临一项挑战:少花钱多办事,让每一项投资创造更高的价值。这样,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作用也就凸显出来了。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发展至今,可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灵活性、可扩展性和企业盈利能力。那么,人力资源外包可为企业带来哪些具体的好处呢 1.降低用工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 2.提高员工的敬业度,留住 员工。 3.合规的专业知识。 通过外包,企业将更好地满足所有的政府法规要求,实现合规。若外包机构具备重要的行业认证,将会给企业提供更加有保障的服务。 4、打造更好的人力资源管理体验。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可围绕人力资源和合规业务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灵活的一站式解决方案,企业可专注于其核心业务,无需在人力资源管理技术,问题和变动上操心。 5、帮助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 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可以帮助企业应对越来越频繁的法规变化,其中不少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立即合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6、节省时间和资源,专注于发展核心业务 借力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企业将完善其内部的HR管理技能和资源,同时能专注于吸引、雇佣、留住 的人才,确保企业的管理层能专注于开发企业的核心业务。 7、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好准备。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业务可帮助企业为适应经济大环境改变做好准备,帮助其有效寻找、筛选、雇佣、培训新的人才,并为之后的劳动力管理和开发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介绍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人力资源外包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人力资源外包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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