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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擅自离职能拿到工资吗
现在有许多选择去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上班的人,在派遣到其它企业时,总会出现一些紧急的情况,如果人力资源外包自离会有工资吗?相信这个问题许多人力资源外包都比较关注,其实这个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那么,人力资源外包擅自离职能拿到工资吗 擅自离职、自动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企业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企业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用人企业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 出现以下几种自动离职情况的是有补偿的 1、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出现克扣工资或者无故拖欠人力资源外包工资的情况。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5、低于当地 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门指出,遇到上述几种情况,人力资源外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又拒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人力资源外包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外包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人力资源外包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