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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暑假劳务外包公司-深圳坪山临时工派遣-科达免费咨询价格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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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年02月09日,有效期: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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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劳动局备案,进行注册登记的正规、合法的企业。是专业从事企业劳务派遣、劳务输出、人力资源服务、学生就业实习安置和校企联合办学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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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宗旨是“促进就业,参与竟争,创造效益,打造品牌”。公司以劳务为根基,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己任,在全国多个地点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业务范围涉及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大中专院校实习生就业安置等多个领域,服务遍及东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域,为广东各大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科达提供专业劳务派遣协议方案、代办录用、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定、员工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薪资发放、专业人员后勤管理、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代理劳务纠纷、定期企业回访及后期跟踪管理。

正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管理模式哪些?

当前国内有许多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如何选择正规的和比较靠谱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及其重要,那么目前人力资源外包有哪些模式呢?科达人力资源外包小编为你解答这类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指在管理理念前提下,一种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系统。目前我国存在诸多种类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就从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方面来看,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三种,即承诺型、控制型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 承诺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以培育、长期为目标来看待及对待雇佣关系,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员工可以对企业做出的承诺,通过强化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实现职工行为与企业目标高度的抑制。 应用承诺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中小企业主张对员工的挖掘与深入发展,在借助于严格的招聘程序、薪资制度及工作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活动。 控制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则是以交易、短期为目标来看待、对待雇佣关系,在互为利用、互取所需的基础上建立劳资关系,通过要求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据其贡献来衡量对职工的奖励,以此来实现终降低成本或者提高效率的目标。 应用控制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中小企业主张以外部劳动力市场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很少或者根本不重视对职工的培训。介于承诺型及控制型两者之间的混合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属于比较中庸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其它两者不同,在招聘时注重对应聘者具有业务技能与潜能的发展,会重点对职工与本岗位相关知识及技巧进行培训,即注重对员工的控制,也注重员工的发展。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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